时间:2024-05-09 17:50:19 浏览:775 作者:冷雨葬花 来源:意甲栏目
篮网队在本系列赛中展示了令人窒息的防守在防守效率上排名联盟第一杰森·基德在场均只有 . 的命中率的情况下场均得到 . 分和 . 次助攻带领球队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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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导读:
什么是越位? 1.凡进攻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 a.该队员在本方半场内。 b.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a.在干扰比赛或干扰对方; b.企图从越位位置获得利益。 3.下列情况,队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a.队员仅仅处在越位位置; b.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4.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国际理事会关于越位决议: 1.判断越位,是以同队队员将球传给他的一刹那,而不是他接球时。如队员处在非越位位置,同队队员向他传球或踢出任意球时,该队员在球飞行时跑到前方也不构成越位。 2.如果进攻队员平行于对方倒数第二个防守队员或平行子对方最后两名以上(含两名)防守队员,那么该进攻队员不越位。
任意球分直接任意球和间接任意球。
也称“一脚球”。足球比赛的一种罚球方式。当一方队员故意违反足球运动规则的有关条款时即被判罚直接任意球,由对方主罚队员在犯规地点直接射门,得分有效。
裁判员认为,如果队员草率地、鲁莽地或使用过分的力量违反下列六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将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如果队员违反下列四种犯规中的任何一种,也判给对方踢直接任意球:
·为了得到对球的控制而抢截对方队员时,于触球前触及对方队员;
·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直接任意球·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对方球门,判为得分。
·如果直接任意球直接踢入本方球门,判给对方踢角球。
越位规则是在1874年的足球规则中正式规定的。不过,那时的越位规则跟现在的越位规则有很大的不同。当时规定:攻方队员攻到前场,前面守方队员如果只有两个人(包括守门员)时,那么这个进攻队员就算越位了。19世纪70年代初,足球运动开始在西方等国盛行起来,那时,普遍重视进攻,而不大注意防守。这从当时一些国家常用的比赛阵形(1217,1226)就可以看得清清楚楚,放在前面的锋线队员竟多达六七个。攻方攻到前场,就像决堤的洪水一样,势不可挡。守方一抢到球,也往往容易偷袭成功。这样,由于进攻的人多,防守的人少,造成攻与守的力量极不平衡,严重地影响了球技和战术的发展与提高。另外,由于攻守双方缺少人数上势均力敌的对抗,比赛也就不那激烈和精彩了。为此,一些人便在战术阵形上动脑筋,有些人则在规则上想方设法给进攻一方以适当的限制。越位规则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现在运用的越位规则,是1925年规定的,它对足球运动技术和战术的发展,起到很大推动作用。在某种意义上说,没有越位规定的制度,也没有足球运动的今天。
越位,顾名思义就是越过球的位置的意思。用足球规则的术语来说就是: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处于越位位置。换句话说,当队员踢或顶球时,同队接球队员在对方半场内所站的位置是在球的前面,并且他与对方球门线之间,对方队员不足两名(只有一名对方球员或没有)时,就是越位了。
如果同队队员回传球或平行传球时(即球与接球人平行,距对方球门线相等),接球人不算越位,因为他并未在球前面,仅与球平行。
判罚越位的关键,不是在队员接球时而是在同队队员传球时即同队队员踢球或顶球的一刹那。当传球时,接球队员如果不处在越位位置,而是在踢出的球在空中或在接球时跑到越位位置,不得判罚越位。相反,虽然队员在同队队员传球时处于越位位置,然后又跑回非越位位置接球,则应判罚越位。
在对方队员踢球时,同队队员停球或带球时,无论哪方的队员,无论在何位置,均无越位犯规可言。因为判定越位是指同队队员传球时的一刹那,这是判定越位的主旨和关键所在。
如果守方队员故意退出场外造成攻方队员越位属非体育的行为,裁判员不但不判攻队队员越位,反而应在成死球时给守方队员予以警告。
国际足联最新规则规定:队员所站的位置与对方倒数第二名防守队员平行(包括守门员),不算越位。
2.对方有两个较其更近于对方球门线者。
3.直接接到由球门球、角球、界外球开出的球及裁判员所最后接触的球
队员如处于越位的位置,如果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没有影响比赛,没有阻碍对方的活动,或没有从所处的越位位置获得有利条件,不应判罚。
规则规定:最后触球或踢球为对方队员者,不算越位。
这一规定系指队员虽然处越位地位,但触球或踢球给他的不是同队队员而是对方队员。但如果是对方队员没有控球权时的触球将球交到队员脚下,则有越位犯规,此时判断越位的依据仍为最后触球的同队队员出球的一刹那。拥有控球权与否由裁判掌握。
队员进攻时,由于前冲使身体越过了球门线(跑入网内),裁判员应看该队员是否影响了守门员来决定是否判罚越位。
观众在看台上欣赏比赛,因为角度的关系,往往认为某队员已越位了,实际上并没有越位。因为巡边员的位置能更加准确地判断队员是否越位。
越位是足球规则中很重要的一条规则,也是较复杂的规则。从定义来讲一般球迷基本上都能理解它的精神实质。但是,足球比赛的形势错综复杂千变万化,场上队员不断地跑动,像有矛就有盾一样,有了造越位战术,也有反越位战术。
越位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越位是攻方的大“忌”,一个个极有威胁的攻势常常丧失在“越位”身上。守方也常用造越位战术瓦解对方强大的攻势,不费什么力气便可将球“抢”到而由本方踢间接任意球。
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本身并不是犯规。
·队员较球和最后第二名对方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
·他齐平于最后第二名对方队员;
处于越位位置的队员,在同队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裁判员认为其就下列情况而言“卷入”了现实比赛中时才被判为越位犯规;
如果队员直接从下列情况下接到球,则没有越位犯规:
对于任何越位犯规,裁判员应判给对方在犯规发生地点踢间接任意球。
在越位的定义中,“接近对方球门线”的意思是指头、躯干和脚的任何部分比球和对方最后第二名队员更接近球门线。手臂不包含在内。
原因:足球比赛是用头、躯干和脚来完成的,如果它们更接近对方球门线,就很可能获得利益。而如果仅手臂在前是不能获利的。
1、干扰比赛是指参与传递或触到队友传来或触到的球。
2、干扰对方是指通过明显的阻挡对方视线或移动或做出裁判员认为有可能欺骗或干扰对方队员的姿势或移动,以达到阻止对方争抢球或可能争抢球。
3、在越位位置获得利益是指在越位位置接到从球门横梁或立柱反弹回来的球或在越位位置接到从对方队员身上反弹回来的球。
原因:这些解释在2003年9月国际足球理事会年会修改后已经试用了两个多赛季,国际足球理事会的这个决议是对《足球竞赛规则》更进一步的解释。
死亡之组---世界上本没有死亡之组,踢得牛的球队多了,也就有了死亡之组。按照传统的说法,死亡之组应当分成两种类型:一是小组中绝大多数球队的实力都相当出色;另一种是四支球队实力都不是最强,但水平极其接近,任何一支球队都有可能成为小组第一,也都有可能小组垫底。
似乎近几届世界杯赛都有死亡之组一说,1986年的西德、乌拉圭、苏格兰和丹麦;1990年的E组西班牙、比利时、乌拉圭和韩国;F组英格兰、荷兰、爱尔兰和埃及;1994年的意大利、墨西哥、爱尔兰和挪威;1998年的西班牙、保加利亚、尼日利亚和巴拉圭;2002年的阿根廷、英格兰、尼日利亚和瑞典;以及本届的阿根廷、荷兰、塞黑和科特迪瓦。这么多强队被抽到了一起,想想都令人热血沸腾。
最有资格称得上群英会聚的是1982年的小组赛第二阶段,阿根廷、巴西和意大利三支传统强队碰在了一起。但这是凭借着他们在小组赛第一阶段的成绩来进行排名的。说他们一起陷入“死亡”,其实不是他们当时的实力指数和运气指数之和,而是他们几十年积累起来的名气给了舆论炒作的噱头。
上帝之手---这个词用在足球场上绝不是夸谁、赞美谁。虽然马拉多纳曾经是全世界球迷心中的上帝,但他当年用“上帝之手”打进英格兰队球门的下作行径,仍一直为人所不齿。在马拉多纳之后,如果谁还想试图在比赛中用手进球,那就等于在向球迷宣布“我这样的进球是可耻的”。
1.凡进攻队员较球更接近于对方球门线者,即为处于越位位置。下列情况除外:
b.至少有对方队员两人比该队员更接近于对方的球门线。
2.当队员踢或触及球的一瞬间,同队队员处于越位位置时,裁判员认为该队员有下列行为,则应判为越位:
3.下列情况,队员不应被判为越位:
b.队员直接接得球门球、角球或界外掷球。
4.队员被判罚越位,裁判员应判由对方队员在越位地点踢间接任意球。如果该队员在对方球门区内越位,那么这个任意球可以在越位时所在球门区内任何地点执行。
1.判断越位,是以同队队员将球传给他的一刹那,而不是他接球时。如队员处在非越位位置,同队队员向他传球或踢出任意球时,该队员在球飞行时跑到前方也不构成越位。
2.如果进攻队员平行于对方倒数第二个防守队员或平行子对方最后两名以上(含两名)防守队员,那么该进攻队员不越位。
迪娜是一个非凡的女性她的故事激励着无数人追寻梦想打破界限她是勇气韧性和奉献精神的化身她的经历为人们提供了榜样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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